政策内容:
被收养未成年人具备条件:(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具备条件:(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
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适用范围:收养登记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如儿童福利院等)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孤儿。这类收养需要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如果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可以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如果孤儿由监护人监护,收养人可以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例如堂兄弟姐妹等,收养人可以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收养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流程:(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审查评估: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估。
(三)登记: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
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公告: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2.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
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申请材料:一、收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两张二寸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收养人和小孩近期合影);
2.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单身收养不需要结婚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近三个月内的常规体检报告(一份健康体检报告含血液八项传染病检测、一份精神卫生鉴定);
4.收养登记申请书(资料提交办理时由民政局业务人员提供);
5.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窗口提供模板,户口所在地镇、街道服务大厅盖章);
6.收养人和送养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公安机关出具或者公证处公证);
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文化城北面)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8.房屋信息资料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收养人就业情况资料(工作证、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声明等)、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此项材料没有的可以不提供)
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送养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
2.被收养人(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3.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市民之家窗口提供模
板);
4.生父母 2 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1 张。
三、社会福利机构做为送养需提供的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社会福利机构经办人的身份证;
3.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含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入院审批表、入院登记表等);
4.被送养儿童户口页;
5.被送养儿童体检表;
6.收养协议;
7.被送养儿童年满 8 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儿童同意被送养的书面意见。
四、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亲生父母)提供的资料:
1.生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声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市民之家窗口提供模板);
3.如果儿童的生父或者生母单方送养,还应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市民之家窗口提供模板);
4.被收养儿童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被收养儿童为 8 周岁以上的,应出具自愿被收养的声明;
5.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市民之家窗口提供模板);
6.生父母 2 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1 张。
五、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提供的资料:
1.生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市民之家窗口提供模板);
4.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送养人同意送养的声明及公证(市民之家窗口提供模板)。
5.被收养人户口簿,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被收养人为 8岁以上的,应出具自愿被收养的声明。(生父母均不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服务科 663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