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近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这项工作,记者就《意见》相关情况采访了民政部儿童福利司相关负责人。
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意义重大
问:民政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是基于什么背景和考虑?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围绕留守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教育、就业、卫生健康、思想情感等实施有效服务。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格外关心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留守妇女等困难妇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民政部会同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意见》,针对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需求,提出具体关爱服务措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村留守妇女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民政部牵头推动《意见》出台,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是对“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落地见效,是体现“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的具体举措,更是民政部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责任担当。
问:如何定义农村留守妇女?她们在农村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发挥了哪些作用、面临着哪些困难?
答:《意见》中界定的农村留守妇女是指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年满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妇女。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农村妇女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吃苦耐劳、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在农业农村发展和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家庭生活、子女抚育、老人照护、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主体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比如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等等。
农村留守妇女现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现象,是城乡发展不均衡的客观反映。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是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关爱农村留守妇女是民政部门使命担当
问:对于《意见》的出台,民政部做了哪些基础工作?
答:民政部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同时,将农村留守妇女工作一并调研、一并研究、一并部署。特别是2016年,组织开展了农村留守妇女摸底排查工作。
今年以来,民政部先后就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开展了文献研究、协调沟通、调查研究、文件起草等工作。同时,由部领导带队拜访全国妇联,沟通协调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开展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调研,并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
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相关部门、部内相关司局和各省(区、市)民政厅(局)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部党组会议审议后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加快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
问:《意见》对关爱农村留守妇女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见》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提出了对农村留守妇女,特别是对有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明确了在就业创业指导、精神关爱、权益维护和家庭教育方面的支持政策,这是《意见》的主体内容。第三部分提出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明确了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思想引领、压实工作责任、建立信息台账等。
《意见》要求制定完善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水平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二是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作用,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积极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三是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四是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推动农村留守妇女互帮互助、共同进步,促进家家幸福安康和谐。
《意见》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着力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坚持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推动其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中奋发作为、勤劳致富。二是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提高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三是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
问:对于这项新的工作,民政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推动落实?
答:《意见》以附件的形式对主要任务进行了部门分工。在全部23项分工中,民政部门需要牵头或参与的有13项,由相关部门牵头或参与的10项。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民政牵头、部门协同、妇联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专责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牵头落实职责分工,确保有机构负责、有专人干事。《意见》明确的任务涉及到13个部门,既包括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还有许多是其他12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作为牵头部门,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同时,以县为单位,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统筹、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农村留守妇女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重点排查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情况。
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各地学习和贯彻《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