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民文〔2021〕23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完善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程序,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河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豫民文〔2021〕115号)要求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要求
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社区居民发起成立,以乡镇(街道)或社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尚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应当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全省县(市、区)范围内,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社区居(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备案的指导、服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
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和程序
(一)备案的条件
申请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要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对固定的负责人和活动场所、合法的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名称+县(市/区)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办公场所可以“一址多社”,能够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委会场所使用证明的,社区活动场所可以作为备案办公场所。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5个。章程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民办函〔2021〕57号)制定执行。
(二)备案的程序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完成后,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备。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填写《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变更完成后,将有关材料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备。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剩余财产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用于本乡镇(街道)或社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由主要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申请表》,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注销备案手续。备案注销完成后,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报备。
三、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代管服务;慈善组织可以设立社区社会组织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支持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备案社会组织的财产。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特别是开展节庆活动、文化演出、体育竞赛、人员集会等重大活动应及时向社区居(村)委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社区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各地要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分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体系。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引领,建立定期联系、共驻共建等工作方案。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向所在社区(村)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社区(村)反馈评估评议制度。在社区层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公信力。
四、社区社会组织统计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系,定期掌握备案社区社会组织动态,根据民政部最新统计口径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统计工作。要健全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统计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监督,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统计工作落地落实。每季度末,由县级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向规划财务部门提供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由规划财务部门录入“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会同规划财务部门准确统计备案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做到报送及时、真实客观、内容完整,精准反映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