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民文〔2021〕15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河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3日
河南省“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助力中原更加出彩做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稳妥推进。此次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清理整顿和培育发展并重。以本次清理整顿为契机,既要加强监督管理,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理整顿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也要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加强培育发展力度,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四、主要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自查阶段(8月中下旬)
各地民政部门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社会组织名单,在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12月)
12月5日前,各地民政部门总结整治工作情况,由市级民政部门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不超过4000字)并填写《河南省清理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统计表》(附件1),统计表和文字总结同时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省民政厅将收集汇总各地经验做法,形成我省的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民政部。
六、组织领导
河南省民政厅成立“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组织管理局。领导小组加强与省直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安排全省民政系统“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沟通协调。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联系,及时沟通协调整治工作中的各项事宜,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市级民政部门要及时跟进本地整治进度,汇总相关情况,及时将进展信息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形成长效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健康有序发展。
联 系 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陈旭阳、宋 丽
电 话:0371-65906250、65906119
传 真:0371-65900392
电子邮箱:hnmjz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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