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示范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济源示范区民政局、济源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源示范区公安局、济源示范区司法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根据《河南省“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研究制定了《济源示范区“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源示范区民政局 济源示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源示范区公安局 济源示范区司法局
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济源示范区“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
行动方案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南省“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豫民﹝2020﹞3号),切实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在示范区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自治、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原则,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纠正“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摸排建制(2020年6月-12月)。
1、全面摸排,制定清单。(1)各镇(街道)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调研摸底,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准确理清各社区、村(居)委会目前实际出具的证明事项和不需要出具的证明事项,填报村(居、社区)委员会实际出具的证明事项和不需要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2)。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8月31日前
(2)各相关单位组织对本部门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进行梳理,依法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附件3)。梳理标准:一是应当出具证明的事项。清单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清单要与当地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衔接一致。二是不应出具证明的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于《指导意见》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予出具。三是可以出具证明的事项。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8月31日前
(3)对照各镇(街道)和各相关单位梳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结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明确出具证明的标准,经研究讨论,依法确定济源示范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制定济源示范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9月30日前
2、编制出具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以办事指南(格式参照附件4)的形式细化实化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等。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以上文书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0日前
3、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民政局和各镇(街道)民政所设立监督平台、开通监督电话,建立公开曝光机制,对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予以通报,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强制纠正机制,将上述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责任单位:民政局,各镇(街道);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0日前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示范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民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前
5、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民政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0日前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月起)
自2021年1月起,各镇(街道)按照新修订完善的制度机制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地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制度机制进行改进和完善。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道);完成时限: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7月至9月)
各镇(街道)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形成总结报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示范区民政局。示范区民政局会同各相关单位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及时上报示范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道);完成时限:2022年7月至9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建立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民政局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场。
(二)深化作风建设。相关部门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职尽责,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对于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并坚决予以纠正。
(三)强化督导协调。民政局将会同示范区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建立督导协调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督导。各镇(街道),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在每季度末向民政局(局105室)报送专项行动实施情况。邮箱:jyzqk@sina.com ;联系电话:0391-6681605。
附件:
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际出具和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镇、街道)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和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局委)
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服务指南格式
查看附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