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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416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04


 济管民〔2020〕63                 签发人:苗春芳

 

 

办理结果:B

关于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4164号提案的

 

 

赵京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凸显民营企业在健康养老产业中作用”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一是今年已选定在玉泉、沁园、北海等三个街道办事处作为试点,各建1所街道层面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省厅工作安排,到2022年底,所有街道至少要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现城区综合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二是济源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6个,2020年新建2个(济河苑社区、园丁园社区),主要存在缺乏专业养老服务人才、服务项目比较单一等问题,导致设施利用率不高。计划在下步工作中,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作为运行主体的积极性,民政部门在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的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管理,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三是今年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有了相关工作安排,民政部门正积极协调人社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二、加快推进全域养老服务功能区建设

2020年3月,全国第5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改革试点已公布,济源正在积极准备争取下个批次的试点范围。

站位全市谋划养老服务功能布局,统筹城乡养老服务发展,不断完善城乡养老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市老年公寓项目建设、第三人民医院医养融合模式入轨运行,促进济源医养融合模式成型。在沿黄生态带等环境适宜的地方通过招商引资谋划筹建养老产业基地。

三、关于优惠政策

    济源历年来已多次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例如:《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源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济政〔2012〕4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济政〔2015〕6号)等文件中对养老事业发展均有扶持政策。

1.税费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

2.用地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3.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政策。2012年起,给予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为:新建每张床位2000元、改建每张床位1000元,床位运营补贴为:平均每月每张床位80元;从2015年起,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按照专业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至200元不等的特殊岗位补贴。

济源养老服务工作正处于发展期,有成绩,但也有不足,承蒙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我们有信心、有勇气把济源的养老服务工作向更好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