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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无公开募捐资格的单位及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02



为迎接第十一个“中华慈善日”“济源慈善日”系列公益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市慈善募捐活动秩序,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慈善领域违法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开募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募捐主体法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只有依法登记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党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不得自行开展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网络筹款链接、发布募捐倡议书、街头点位募捐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物资,均属于公开募捐行为,济源市慈善总会作为全市唯一依法登记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应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并接受民政部门监督管理。

二、开展慈善募捐的合规路径

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单位、个人,在中华慈善日、济源慈善日等节点,基于慈善目的确需面向社会募集款物的,仅可与已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募捐活动,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由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作为募捐主体对外发布募捐信息,依法履行募捐方案备案程序;

(二)全部募集资金、物资应当全额纳入该慈善组织对公账户统一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合作方不得直接接收、管控捐赠款物;

(三)合作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名义独立实施公开募捐行为。

机关、企事业单位如在本单位内部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仅限面向本单位内部特定人员,不得向社会公众扩散募集;严禁借中华慈善日、济源慈善日名义变相摊派、强制捐赠。

三、违法开展公开募捐的法律责任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民政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依法处置:

(一)予以警告,责令立即停止募捐活动;

(二)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全部款物;无法退还捐赠人的,依法予以收缴,划转至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虚构事实、假借中华慈善日、济源慈善日等公益名义骗取财物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社会查询与监督举报

广大社会公众在中华慈善日、济源慈善日参与网络捐赠、线下捐赠前,可登录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核验募捐主体公开募捐资格、募捐备案信息,理性参与捐赠。

如发现我市借公益节点开展无资质擅自公开募捐等违法线索,及时向我局举报。

举报电话:0391-6669328

特此公告。

                         济源市民政局

                         2026年8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