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你知道么?

发布时间:2021-11-10


2021年4月15日
是第6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山河无恙  你我相安
家是最小国  国是千万家
“国泰”方能“民安”
国家安全不是遥远的“谍战片”
而是与我们每个人
息息相关
在维护国家安全上人人有责
更需人人尽责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
 一、什么是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二、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至此,我国国家安全领域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和生物安全等领域。
三、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六章第七十七条规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四、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六章第八十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公民应警惕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做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收集; 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
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时应当这样做:
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七、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意义是什么?
(一)有利于贯彻落实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2014年4月15日,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和社会公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指导思想,规定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国家安全制度,将国家安全的内涵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突出强调了维护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专门机关的任务,而是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义务和职责。
(三)有利于增强国家安全法普法宣传活动。国家安全法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是为了集中地向社会公众传播国家安全方面的知识,便于在短时间内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接触和了解到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懂得如何依法履行自身的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