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19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提出《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政策解读提纲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201661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2017328日出台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精神,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确保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市民政局提出《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市民政局先后征求了市妇儿工委、市妇联等15个单位的意见。根据各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鉴于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单位进行了部分修改。2017814日提交市十四届政府第九次常务 会议,会议上通过了提交的实施办法,形成了《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第二部分是保障对象和保障任务。第三部分是工作体系。第四部分是强化措施保障。

(四)政策答疑

1.新政策规定的困境儿童都有哪几类?

新政策把困境儿童分成了五大类。一是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特困儿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重病重残儿童。因自身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四是贫困家庭儿童。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五是其他困境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伤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

2.新政策规定的困境儿童的保障任务是什么?

主要有以下五项:明确基本生活分类保障标准;完善基本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强化教育保障支持措施;依法规范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3.困境儿童的工作体系主要指的是什么?

困境儿童工作体系主要有以下内容:构建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二、解读渠道

通过济源之窗、济源市民政局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解读,同时,市民政局随时接受公众的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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