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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7-26


济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1. 为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解决农村老年人日益突出的养老问题,规范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和服务功能,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2. 本标准依据建设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民政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的有关要求制定。

  3.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4.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建设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养生健身、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5.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以满足农村老年群体基本养老需求为目标,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坚持“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让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

  6.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优先保障分散特困供养老人、孤寡老人和子女长期外出务工经商的“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同时兼顾本村60周岁以上、无传染病和精神病、生活能够自理的其他需要照料的老年人。

第二章 职责界定

  1.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的组织建设、运行管理、资金筹措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2. 各镇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规划、管理指导、运行监管和资金使用监督。

  3.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政策制订、统筹规划、养老服务指导

第三章 组织建设

  1. 支持群众意愿强烈、具有合适的场地和设施的行政村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和引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帮扶、捐助、奉献爱心孝心等多种形式支持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2.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定,严格施工标准,配套相关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利用闲置房屋修缮改(扩)建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必须保证房屋质量安全。

  3.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分基本型、示范型两种类型,各村应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够用即好”的原则,科学确定选址、规模、类型、设施设备等,切忌脱离实际、贪大求全。

  4. 示范型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指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通过新建、改(扩)建等形式建成的、具备“四室一厨一所”(即日间照料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疗卫生室、厨房、室外活动场所)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既能满足入院老年人的住宿、就餐、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需求,又能为本村其他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服务。具体标准为:

1. 独立院落,总使用面积按照每村每百户不少于 30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最低不少于300

2. 日间照料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床位,原则上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双人间不小于14㎡,三人间不小于18㎡,合居型居室设置床位不能超过8张(床均使用面积不小于5㎡),房间有供暖降温设施、窗纱,配备床、被褥、床单、枕头、衣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等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

3. 多功能活动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配备电视机、音响、棋牌、麻将、健身器材等老年人喜爱的文体娱乐器材,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健身活动保障

4. 图书阅览室原则上使用面积不低于30㎡,有条件的设立书画专区和配备联网电脑,可与村图书室共享

5. 医疗卫生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可与村卫生所共建共享,设立有独立的康复理疗区域,可联系医院、卫生院、诊所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健康管理、慢性病治疗康复等服务

6. 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5㎡,原则上实行配餐制度,达到消防标准的可提供现场就餐

7. 室外活动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环境绿化美化,配有相适应的健身器材,有条件的可开辟小菜园、小养殖场等;

8. 设有管理人员办公室;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设有洗浴室,配置防滑垫;配备洗衣机,设有晾晒区;公用卫生间整洁干净,有人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型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指利用闲置房屋资源(包括村部、学校、厂房等)改建成的、具备“室一厨一所”(即日间照料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疗卫生室、厨房、室外活动场所))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既能较好地满足入院老年人的日间休息、就餐、文化娱乐等需求,又能为本村其他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服务。具体标准为:

1. 相对独立院落,总使用面积按照每村每百户不少于 30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最低不低于200㎡;

2. 日间照料室要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床位,床均使用面积不小于5㎡,房间有供暖降温设施、窗纱,配备床、被褥、床单、枕头、衣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废纸桶等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

3. 多功能活动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可配备电视机、音响、棋牌、麻将、健身器材等老年人喜爱的文体娱乐器材,为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健身活动保障;

4. 图书阅览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有条件的设立书画专区和配备联网电脑,可与村图书室共享

5. 医疗卫生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可与村卫生所共建共享,设立有独立的康复理疗区域,可联系医院、卫生院、诊所上门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健康管理、慢性病治疗康复等服务

6. 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15㎡,原则上实行配餐制度,达到消防标准的可提供现场就餐

7. 室外活动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环境良好,有健身器材,有条件的可开辟小菜园、小养殖场等;

8. 设有管理人员办公处所;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配备洗衣机,设有晾晒区;公用卫生间整洁干净,有人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装修装饰要突出无障碍要求,房门不得安设门槛,楼梯要平缓防滑,楼梯间和走廊墙壁要安装扶手,室内家具和设备要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室内装修不得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材料,男、女卫生间要各设置1个安有高0.7m的“ L”形安全扶手或“Ⅱ”形落地式安全扶手的坐便器。

第十六条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的来源有:村集体积累资金、一事一议资金、社会(村民)捐赠资金等,要广泛宣传动员,想方设法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统一规范名称为“XXXX养老服务中心”,标牌为方牌,尺寸40×60㎝,字体为宋体,颜色为白底黑字,悬挂在大门右侧。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院长由村干部兼任,接受支委会、村委会、监委会的领导和监督。应从入院老人中推举一名德高望重、热心办事、身体健康的老人担任副院长,协助院长抓好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运行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院务公开等制度,并公示上墙;定期公布食堂收支、水电通讯等开支情况,接受老人、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老人档案,包括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等资料,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慈善、爱心、孝心光荣榜,及时公开社会各界、本村村民和老人子女的捐赠行为,倡导子女定期探望老人,鼓励和支持老人子女、中小学生、义工等到院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上级表彰。

第二十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提倡实行互助服务,提倡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各村要结合村情和本标准要求,制订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运行办法,经村民议事程序通过后实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养老服务中心实行日间照料制度,晚间不允许开展服务。符合养老机构设置标准的,需按照养老机构标准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成绩突出的村,民政部门将建议市政府进行表彰,并进行资金、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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