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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2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740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置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8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7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111日前入伍、2017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五)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二、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的高质量、精准和阳光安置,对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部署,全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

(一)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我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涉及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精神,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为: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补助1000元。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25号)规定,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让士兵在退役前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46名,市政府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43名,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的“双考”措施予以安置。“双考”工作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市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实施。要突出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重点安置对象全部进入事业单位,“双考”成绩单独排名,优先选择工作岗位,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进企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士官依“双考”成绩排名,进入企业单位,采取“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安置。我市201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期每人80413.5元,军龄每增加一年,补助金增加10721.8元。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5340号)要求,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民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6252号)的要求,本企业全系统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由所属企业或部门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在录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驻豫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和文明单位的考评范围。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联合督导机制;依法维护退役士兵权益。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特别是拒绝接受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济源市2018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指标

2018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