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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11-06


为做好我市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根据民政部、残联、人社部、卫计委联合下发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实施范围

据统计,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重度失能残疾人共涉及8个镇,106个村,共596户,296人。在大峪镇先行试点,首批计划入住10人。

二、托养对象

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年人;

(三)1级、2级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员;

(四)病情稳定,无需住院连续治疗的人员;

(五)本人及家属自愿的人员;

(六)接受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有关规定,与托养

中心签订托养协议的人员。

三、托养模式

1、托养中心以镇卫生院为依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医养结合的形式进行。

2、负责吃、住、康复,其余由主体责任单位负责。

   四、单位职责

1、镇政府为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托养中心的运营管理,向托养中心派驻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

2、市扶贫办负责总体协调、督促和检查。

3、市民政局负责托养中心日常业务指导、托养人员的入住审批,所需资金审核报批。

4、市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开展康复知识培训,配合乡镇做好入住人员的认定工作。

5、市卫计委负责指导镇级卫生院按照医养结合模式建设托养中心、指导做好入住人员的医护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入住人员日常托养和医疗的衔接工作,并对护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颁发相关培训证书。

6、市财政局负责托养中心建设资金和运营费用的筹集和拨付工作。

7、市人社局负责护理人员职业道德培训,颁发相关培训证书。

五、人员配备

托养中心配备的护理人员岗位,可以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由镇办提出用人申请,人社部门批复后,予以优先办理。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为符合《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试点暂不配备厨师,托养人员和服务人员统一在镇卫生院集体食堂就餐。

六、资金保障

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中心试点的经费保障,由市财政负担,并纳入市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一)建设费用

大峪镇按10人入住,在镇卫生院原有房间基础上,进行场地改造,并对入住托养间进行物品配备,共需资金约38.7万元(见附件1)。

(二)托养费用

1.托养人员生活费用。入住托养中心的人员,每人每月费用为1600元(见附件2)。按实际入住人数逐月拨付。

2.托养人员医疗费用。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等政策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管理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85%的比例报销;不足部分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社会救助等形式予以补充。

(三)工作经费

1.工作经费。原则上按照入住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进行核算。

2.护理人员工资。不低于济源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护理人员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核定。

七、托养对象确定及入住办理

(一)本人申请

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或监护人了解相关政策后,根据个人意愿,填写《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申请表》,向村委会申报。

(二)村级初审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进行实地初审,合格后,在《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镇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应讲明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三)镇级审核

镇政府接到村级上报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镇相关部门完成对申请对象的确认审核工作。其中:

1.扶贫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核准,并对申请户政策掌握情况进行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卫生部门负责托养对象的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3个工作日内完成;

3.残联负责残疾等级、残疾类别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市级审批

市民政局会同市级残联部门对镇政府上报的申请进行复核,在7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并报市扶贫办备案。

(五)组织入住

托养中心在接到批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托养对象入住。

1.对托养对象讲清集中托养政策和托养中心管理制度,签订《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协议书》;

2.确定护理人员,签订《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集中托养护理人员责任书》;

3.接收入住;

4.采集有关信息,及时建立集中托养工作档案,并报镇级扶贫、残联部门备案。

(六)托养终止

集中托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托养。

1.自己申请终止集中托养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3.连续超过1个月不在托养中心居住的;

4.病情恶化,需要住院长期治疗的;

5.具有伤害他人或自伤、自残等行为倾向的;

6.不履行托养协议的;

7.不服从托养中心管理,不遵守托养中心有关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8.经托养中心认定,托养人所在镇政府审核,其他不宜集中托养的情形。

集中托养人员不符合托养条件,需要终止托养的,托养中心应及时告知托养人员家属,由抚养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终止托养手续,并及时报市级民政、扶贫、残联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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