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5X/2025-0012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民政局
发文字号:
济管民【2025】55号
标  题:
济源示范区民政局  济源示范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9-12
发布日期:
2025-09-12
济源示范区民政局  济源示范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街道

为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现将《济源示范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发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源示范区民政局             济源示范区财政局

                              

2025910


济源示范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25108号)要求,结合示范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是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的重要工作措施,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逐步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2025年底,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一)集中照护服务对象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

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

龄老年人(年龄在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二)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1.服务标准。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收费标准按照济源示范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随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提标而增加)。

2.补助标准。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行政给付性收入指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

(三)收住的养老机构

1.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必须切实承担起政府兜底职能,满足符合条件老年人机构供养需求。

2.济源辖区内已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备案手续,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及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要求,且自愿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机构

3.民政局对自愿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让救助对象自愿选择。

(四)申请流程

1.预先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需求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应向属地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审核后上报示范区民政局。民政局成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小组上门评估,小组成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持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高级工证(三级),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现场应有两名评估人员同时在场,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保障评估结果公正和公平性。

2.自愿入住机构。经评估小组评估确定为符合集中照护服务对象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应引导其入住养老机构,双方应签订规范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明确护理级别、收费标准、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主动申请享受救助。老年人救助申请代理人可以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附件1),向民政申请救助。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于次月支付到老年人本人账户。

4.严格审核。镇、街道应对申请对象集中照护服务资格进行初审,民政进行终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2

)实行动态管理

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可申请救助,经审核合格后,救助金按月发放。救助对象因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本人或其代理人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书面报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金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停发或调整根据救助对象情况变化当月生效,次月执行到位,同时书面告知理由(附件3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救助金额要根据特困供养、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调整,及时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

、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协同。要加强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养老服务科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科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会同养老服务科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社会事务协助做好救助对象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工作

(二)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特困供养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资金从集中照护补贴资金中安排,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三)加强资金监管。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配合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工作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评价。拨付补助金时要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支付合规,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民政、财政部门将联合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四)加强政策宣传。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对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民政、财政部门将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措施。

要依托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方便救助对象申请、领取救助金,积极探索通过人脸识别、扫码打卡等技术手段防止养老机构和有关人员串通骗补,提高工作效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

2.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3.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4.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1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

申请时间:

以下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民族


家庭主要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身份

证号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


入住养老机构前

家庭住址


纳入低保

保障对象时间


已享受

的行政

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护理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    其他(若有):

以下由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机构填写

入住机

构名称


实际入住时间

      

养老机构意见

老人实际入住本机构已满30天。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入住

房间号


房间

床位号


月实际收费


以下由民政部门填写

老年人能力

评估情况

根据                 (评估机构名称)评估人员              两人共同评估,该老年人能力评估属于(请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结果填写)

£能力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完全失能

行政给付

审核情况

该对象应享受:

1.本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为     /该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社会救助审核人签字:               

2.该对象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社会事务审核人签字:         

3.该对象已享受护理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   /月。(养老服务审核人签字:           )

4.其他                                      

综上,该对象已享受行政给付合计       /月。

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审核、公示同意从对象申请当月          起算,给予救助      /月。

审批人:                单位盖章

     

(该表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你于            日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你因

□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评估不属于完全失能等级。

□其他:                                            

不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不予认定。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3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经调查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原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作如下调整:

增(减):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由原        /月调整为        /月

调整原因:

£停发:从        月起,对你领取的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如对本告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人:       

        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一式叁份,分别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4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

申请时间: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


二、服务情况

总床位数


预留床位数


预留护理型床位数


工作人员数


养老护理人员数

总数   人。护理等级证书持有人数情况,其中:初级人;中级人;高级人;技师及以上人。

三、承诺情况

申请单位意见

承诺:对收住标准按照不高于当年济源示范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不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

以上信息全部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单位印章)

四、审核情况

审核意见

          

民政部门意见:

     

                                 (审核单位印章)

                                     

(该表一式份,分别由养老机构、民政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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