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5X/2022-00127
有 效 性:
废止
发文机关:
民政局
发文字号:
济民〔2022〕40号
标  题:
济源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源市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0-13
发布日期:
2022-10-14
济源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源市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镇民政所

为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结合我实际,制定《济源市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3日

济源市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规范(试行)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以下简称村委会调整)是调整村级建制、规范村庄撤并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农民土地和财产权益保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为便于各镇从严把握,审慎、科学、规范推进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现制定工作规范如下。

一、基本原则

村民委员会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坚持和加强村党组织领导;

二)有利于抓基层强基础;

三)有利于提升服务效能;

四)有利于优化整合发展资源;

五)有利于历史文化传承和保留乡村风貌。

二、村民委员会调整条件

一)符合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村庄定位为依据,

以规模适度、便于基层自治、便于服务管理、有利社会发展为原则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必要与可行,审慎稳妥开展村民委员会调整。村民委员会调整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应依法履行行政区划调整相关程序。

二)符合发展需要。对户籍人口较少、行政成本高的村以及地质灾害隐患严重村、高山(湖泊)移民村、人口迁形成的“空心村”,规模小、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难度大原则上可进行调整。

三)符合群众意愿。顺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在突出位置,严格区分村民委员会调整与合并居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征求群众意见,坚决防止损害群众利益随意撤并村庄,违背村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规模合理适度。综合考虑户籍人口、地理位置、史渊源、产业布局、发展水平等因素,以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治理有效有利于服务供给,有利于便民利民为要素参考,依法合理确定调整后的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和规模,防止盲目求大。综合考虑集体产权归属、区位条件、资源禀赋、风俗习惯等在行政村范围内合理设置村民小组或者划分网格。

三、村民委员会调整程序

一)科学拟制方案。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并会同组织、民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卫等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和相关风险评估形成村民委员会调整可行性报告,报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制定调整方案草案。

二)依法民主决策。调整方案草案交由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表决。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调整的民主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会议讨论未能通过的,应暂停实施村民委员会调整相关工作。

三)依法公开公示。调整方案草案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征求组织、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会同村“两委”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形成调整方案,并依法公开公示,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四)上报申请批转。镇党委、人民政府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审议通过调整方案镇人民政府向人民政府提交村民委员会调整申请,并附申报材料,人民政府批转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至少应包括规划情况;村民委员会调整方案;征求意见情况;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策略;村级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记录和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的决议;集体资产处置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情况;拟设新村的公共服务用房及综合服务设施配建情况;镇党委意见;拟设新村(社区)命名更名申请等

五)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对村民委员会调整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补正。对村民委员会调整存在不符合村庄布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未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债权债务不明晰等问题的,即时中止审核程序。

材料审核通过后,市级民政部门组织实地踏勘,并充分征求同级组织、民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卫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市级审批级民政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后,呈报政府审批,经级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下发批复文件。

审批材料至少应包括:级有关部门意见、民政部门实土地踏勘情况、审核意见等。

)开展建制调整。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级人民政府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备案材料由市级民政部门径送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复函。镇人民政府根据省民政厅复函,及时依法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等工作。

)备案赋码。村民委员会调整涉及赋码信息变更的,级民政部门应在村民委员会开展建制调整30日内,进行相应法人备案、证书注销、新村赋码等相关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全国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做好村委会调整后续工作

(一)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同步调整村党组织设置,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严格落实“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按法定程序产生村“两委”。统筹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以及红白理事会等负责人推选工作。

(二)推进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指导村民及时制(修)订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梳理完善村级事务公开清单,推进村级事务及时、规范公开。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有关规定,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从事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三)建立健全村级服务体系。结合村委会调整,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合理确定综合服务设施服务半径整合利用原有村服务设施,推进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村级社会组织建设,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村级公共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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