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组织部、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妇联,各镇(街道):
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提高城乡居民的组织化程度,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妇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研究制定了《济源市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 示范区民政局
示范区公安局 示范区司法局
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示范区妇联
2022年6月29日
济源市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
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深化村(居)民自治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夯实党在城乡基层执政基础这一根本,紧紧围绕城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把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建立完善作为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培养基层后备干部的重要阵地,以选优配强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办事公道、有敬业精神和协作精神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人员为重点,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切实提高村(居)级各下属委员会人选质量,提升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设创新型高品质现代化济源示范区供坚强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要坚持党的领导,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的选配必须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进行。要坚持因地制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酌情增设下属委员会。要坚持精干高效,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兼任下属委员会主任。各下属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宜过多,一般为二至三人。
二、下属委员会的性质
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是村(居)民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城乡居民的重要载体和收集群众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组织城乡居民开展相关领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三、下属委员会的组成
全市村(居)民委员会下设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共卫生与人口计生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五个下属委员会(也可结合实际增设)。下属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下属委员会由2-3 人组成,主任1人,委员1-2人。
四、下属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
1. 组织落实本村(居)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推进平安村(居)建设,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 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发动群众做好防盗、防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搞好治安联防、治安巡逻、安全检查、邻里守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劝阻和制止违法行为。
3. 了解掌握辖区人口基本情况,对外来暂住人口逐一登 记,了解他们的活动情况,做好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4. 参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帮助、教育和考察工作,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参与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落实日常管控责任;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考查、教育、改造;协助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执行强制措施。
5. 发生案件后及时报案,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及时发现、协助处理治安隐患;对重点部位开展专项检查,协助社区民警督促整改隐患,预防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认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 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排查妥善化 解矛盾纠纷,避免激化升级;对情况复杂自身难以化解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村(社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社区民警处理;对有可能引起治安危害的事件,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并协助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7. 其他村(居)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对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采取法理情相结合等方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订调解协议书,统一保管。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及时录入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涉及当事人多、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矛盾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转刑等矛盾纠纷,应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报告,防止激化。
2.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风险隐患。
(1)普遍排查。在农村以村为单位,在城市以小区或网格为单位,一般应每周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
(2)重点排查。应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重要时段,有针对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3)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应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 应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4. 应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基层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公共卫生与人口计生委员会职责
1、认真宣传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卫生科普知识,使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一科普六行动”(宣传健康科普知识,开展工作场所及校园、市场、村庄、社区、其他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防制),积极创建卫生村(社区),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3、宣传贯彻国家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 开展社区医疗、防疫计划建设、自救互救、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4、配合政府做好流行病、精神病的防治监控工作。
5、为社区老年人和育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6、制定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7、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
8、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
9、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配合村(居)民委员会解决、讨论本村(居)妇女工作、儿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组织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妇女感党恩、听党话、 跟党走。
3、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鼓励支持妇女创新创业,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4、引导妇女依法、有序、广泛参与民主自治实践,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加强对未成年人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引导妇女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6、引导妇女发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开展五好家庭创建、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
7、深入了解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家庭的需求,深化关爱帮扶,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
8、协助村(社区)妇女联合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优秀女干部工作,推动村(社区)妇联主任进村(社区)“两委",发挥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9、 协助做好网上妇联建设和线上线下“妇女之家”“妇女微家”等阵地建设,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10、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未成年人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11、开展调查研究,为本村(社区)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承办本村(社区)妇女儿童工作会、专题会和经验交流与表彰会。
(五)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1、配合政府和专业部门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社区文明公约、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生活垃圾分类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2、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员履行职责;
3、收集、反映、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有关问题,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落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监管制度,对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事前把关;
5、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履职情况的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小区内违反环境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
6、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情况,公共收益公示和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人员任职条件及配备程序
(一)任职条件。各下属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具有自愿、无偿的意愿;要注重从有威望、公道正派、热心服务群众的老党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社区社工组织、养老机构、慈善机构负责人及城乡社区各类组织、驻区单位代表中挑选,也可从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院长、社区工作者、村医、退役军人当中挑选;应具备较强政治思想素质,具有较高威信和群众基础,有一定议事、协调、组织活动的能力,在各个相关领域能够发挥榜样示范、价值引领、督促约束作用。公共卫生与人口计生委员会要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以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
(二)严格挑选委员会人员并进行资格审查。要按照 2020年《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村(社区)“两委”换届试点工作方案》中关于村(社区)“两委”班子候选人的选择标准物色合适人选,并对意向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严格各下属委员会成员配备程序。村(居)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主任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组织召开班子会议,根据工作性质和本人特长确定各下属委员会主任人选。
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居)民小组长会议提名(差额提名),由镇(街道)、村(社区)对候选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选经村(社区)“两委"班子会议讨论确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下属委员会工作方式
(一)了解城乡居民基本需求。各下属委员会按照相关职责经常性了解城乡居民的基本信息和基本需求。不定期研究下属委员会相关工作,听取城乡居民意见建议,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二)应急反应事项处理。各下属委员会遇到紧急情况, 要协助村(居)委员会立即通过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院长的治理网络,快速联系到每户城乡居民, 发布正面信息,搜集反馈相关情况。
(三)引导城乡居民参与各类活动。各下属委员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引导兴趣和爱好相同的城乡居民参与活动,积极发挥民主决策作用,激发城乡居民参与积极性。
(四)主动公示工作过程。各下属委员会定期将开展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提交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公开事项,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在村(居)务公开栏和楼门院公布,接受广大城乡居民监督。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是基层发展的重要力量,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村(居)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建设的领导和指导,帮助各村(社区)选好各下属委员会成员;村(社区)党支部书记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组织、民政、公安、司法、卫健、妇联、住建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统筹做好政策支持、资源支持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与培训,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经费保障。各下属委员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工作者和公职人员以外的下属委员会成员,可享受工作补贴,具体标准由各村(社区)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村(居)民委员会要开放活动场所,并鼓励驻区单位开放内部活动设施,为下属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四)完善规章制度。各镇(街道)要指派专人指导村(社区)制定符合本村(社区)发展的各下属委员会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应包括工作职责、任职条件、例会制度、工作公开制度等,规章制度报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各镇(街道)要建立村(居) 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细化考核项, 定期听取各村(社区)下属委员会工作汇报,建立各委员会成员准入、考核、退出机制,确保各下属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