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健全保障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备案对象为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市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与具体低保对象的关系,低保家庭户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地址。
三、备案要求
1、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近亲属经批准享受低保的,应主动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报并填写备案表;
2、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及低保复审时,应及时更新备案内容;
3、各民政所应督促相关对象进行登记,登记情况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