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困难儿童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2月10日
济源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全市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促进我市儿童福利适度普惠型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4]206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发展需要相匹配、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城乡一体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教育保障和医疗救助。
二、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年龄在18 周岁以下,本身重病或重残以及父母因各种原因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按困境情况分类如下:
1.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指父母双方失踪、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父母双方强制戒毒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强制戒毒等父母都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2.重病家庭儿童。指儿童本人患重病或儿童父母一方患重病。重病指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喷门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等恶性肿瘤患者的手术或放化疗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或肾病的透析期;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儿童重病增加先天性心脏病、自身免疫性大疱病及罕见病。
3.重残家庭儿童。指儿童本人重残或儿童父母一方重残。重残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重度残疾(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语言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残疾情形。
4.单亲家庭及其他困境儿童。单亲家庭指父母离异、一方死亡、失踪或一方长期服刑在押等实际上只有父母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家庭儿童;但监护人不能拥有机动车辆或长期使用机动车辆、并且一年内无车辆变更信息,不能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其他困境儿童指父母吸毒未被强制戒毒或受父母虐待、家庭暴力等事实上有家难依的儿童。
5.低保家庭中困境儿童。指正在享受低保救助的困境家庭儿童。
三、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基本生活救助标准
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涵盖其生活和教育,标准以散居孤儿的养育费为参数,以低保标准为基数,并随之调整而调整。所有社会救助(福利)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享受。
1.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原则上按一类低保标准的130%执行,即每人每月救助500元;
2.重病儿童。指儿童本人重病或儿童父母一方重病的,原则上按一类低保标准的110%执行,即每人每月救助400元;
3.重残儿童。指儿童本人重残或儿童父母一方重残的,原则上按一类低保标准的100%,即每人每月救助360元;
4.单亲家庭及其他困境儿童。原则上不低于一类低保标准的平均补差执行,即儿童每人每月救助230元;
5.低保家庭中困境儿童。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按照批准的相应类别与现享受的低保补助金之差予以补平。
(二)医疗救助范围及标准
1.资助参合参保。凭家庭参合或参保的原始凭据,困境儿童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合作医疗或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后,患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按《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济政[2011]53号)执行。
四、资金来源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暂从每年结余低保资金中解决,不增加本级财政预算,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救助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由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社区、村(居)委会代其向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1.共性材料
(1)申请书。应涵盖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
(2)本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2.个性材料
(1)父母或本人重残的,应提供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2)父母或本人重病的,应提供加盖红章的病理检查报告单及病案首页复印件;
(3)单亲家庭的,应提供监护人婚姻信息及车辆、房产等家庭财产信息;
(4)低保家庭的,应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5)父母死亡的,属火葬区的提供民政部门火化证明,非火葬区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并附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的死亡证明;
(6)父母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原件;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内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7)父母服刑,应提供法院判决书;
(8)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调查与审核
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救助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审核,对材料不齐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困境儿童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与公示
市民政局收到民政所申报的相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困境儿童救助条件的予以拟审批,并通过民政所、村(居)委会在永久性低保公示栏内公示,7天内无异议的,发放《济源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救助证书》(暂由《济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代替),从审批起的下月起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对材料不齐的,由民政所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审批的,应当在作出不予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知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原因。
六、动态管理
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困境儿童救助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基本情况,确保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周围儿童的平均生活水平,更不能因经济原因使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辍学。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及时办理终止其困境儿童救助待遇手续,报请市民政局审批(见附件2):
(一)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从其满18周岁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生活救助金;
(二)困境儿童父母刑满释放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救助;
(三)重病(父母或儿童)患者,从其康复或死亡后的次月起变更救助手续;
(四)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不保或辍学的,从发现后的次月起终止救助;
(五)单亲家庭及其监护人再婚或拥有机动车辆及两套以上房产的,从再婚之月或购房、购车之月次月起,终止救助;
(六)除儿童本人重病、重残外的其它困境儿童,年满16周岁的,从年满16周岁的次月起;
(七)其他符合终止救助条件的。
七、监督管理
1.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困境儿童申请救助的受理、调查、审核的责任单位。
2.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款的,除追回骗取的救助款外,市民政局建议有关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经办机构和人员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困境儿童救助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截留、侵占、挪用困境儿童救助资金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 则
本办法从2015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