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
为提高我市村(居)民自治水平,推进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进程,进一步加强村(居)委会制度建设,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根据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主要内容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要具有特色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一村(居)一约”,“易记、易懂、易行”。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
(二)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三)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四)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五)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尤其要针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
二、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原则
(一)村规民约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坚持民主原则,并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三)制定村规民约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和便于执行的原则。
三、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程序
(一)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
(三)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
(四)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
(五)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基本格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督导检查。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其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孝善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二)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各村(居)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
(三)明确完成时限。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在2019年3月29日前完成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完善、修订工作,并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并加盖本村公章报市民政局(105室),联系人:李银霞;电话:6681605。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