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5X/2021-0001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民政局
发文字号:
济管民〔2021〕8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2-08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济源示范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8日

济源示范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2号)、省民政厅等21部门《关于加强河南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豫民〔2020〕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民〔2020〕5号)精神,现就示范区实施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项目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示范区基层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发展实际,采用政府购买方式,搭建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发挥社会工作人才在基层民政服务供给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

(二)工作目标。用 3 至 5 年时间,推进示范区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实现“示范区一中心,一镇(街道)一站点,村(社区)都有社工服务”目标。建成一批汇集各种社会服务的社会工作平台,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类社会组织,建设一支专业化、本土化、社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解决基层服务人少事多、服务不到位,基层服务专业化、社会化程度低,基层社会工作人才难留、人才不足的问题。

二、建设标准

(一)站点设置。应配备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包括不少于12㎡的办公用房和一定面积的活动用房,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等;社工站要按照资源整合、“一室多用”的原则,优先使用当地儿童之家、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中心、志愿服务站等服务设施,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办公场所并在显眼位置设置政务公开栏,对承接机构的名称、人员管理、规章制度、服务内容等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公开。

(二)制度建设。应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和服务承诺、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等机制。

(三)承接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项目承接机构以本地社会组织为主,其登记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无相关社会组织的镇(街道),试点期间可从外地引进,2年内转为本地机构承接。

(四)人员配备。承接机构要根据购买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配备驻站社工,确保配备人员围绕服务内容开展工作。每个社工站至少配备2名驻站社工,驻站社工要求年龄45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社工站项目主管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项目实施2年内所有驻站社工均要求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

(五)统一标识。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显著位置挂设“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中国社会工作标识+××镇(街道)××村(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室”。

三、服务内容

项目承接机构应依托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主要为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范围的民政服务对象开展服务工作。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避免社工行政化风险。未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基层不得自行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事项。

(一)社会救助领域。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对象排查、受理评估、满意度调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并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二)养老服务领域。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人、建档立卡贫困老人等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为老助老服务。

(三)儿童福利领域。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开展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重点解决服务对象在监护管理、心理慰藉、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做好留守妇女关爱工作。

(四)社区治理领域。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福利、精神卫生等服务。推进“三社联动”,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根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会资源和各类社区主体有序参与。在社区照顾、社区参与、社区融合、社区发展、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方面发挥作用,对有需求的辖区群众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扶助和支持困难人员生活。

(五)社会事务领域。宣传婚姻政策法规、婚俗改革、新时代婚姻家庭文化建设,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咨询和辅导等服务。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引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丧葬需求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示范区民政局与项目承接机构在服务协议中要进一步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努力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四、购买服务

(一)项目购买方式。按照《济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济财〔2015〕83号)和《济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源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济财〔2017〕18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民政重点工作确定的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召开项目评审会等多种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机构。不能仅以“价低者得”为原则,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素质及服务质量。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机构。社工站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是示范区民政部门,可探索由示范区民政部门与镇(街道)联合购买服务。各镇(街道)社工站由承接购买服务机构根据合同要求派驻社工实施服务项目。承接购买服务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2.具备规范的财务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执行团队;3.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三)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示范区民政部门和承接机构两方签订,其中示范区民政部门为购买方,承接机构为服务方。服务协议应明确项目期限、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为确保社会工作服务延续性,原则上项目期限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印发方案(2021年2月下旬前完成)。经示范区民政局研究,印发示范区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实施方案和2021年度试点工作方案。

(二)实施政府采购(2021年3月下旬前完成)。示范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工作,确定试点社工站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三)开展试点服务(2022年3月底前完成)。2021年4月起,试点项目承接机构按规范、标准进行站点设置、驻站社工配备。驻站社工围绕试点服务内容,摸清所在镇(街道)服务对象情况,结合实际开展服务。服务期1年,时间从社工正式驻站开始算起。

(四)总结推广(2022年至2025年)。2021年年底,各试点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承接机构)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示范区民政局。示范区民政局要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完善服务内容。2022年,完成10个镇(街道)实施社工站项目,2023年,实现示范区镇(街道)社工站基本覆盖,2024年至2025年,积极推进城市社区社工站(室)建设。

六、资金安排

(一)资金来源。建立“以本级保障为主、省市分级补助”的社工站项目资金保障机制,统筹整合示范区本级民政各个领域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积极推动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社工站项目经费从示范区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不高于2%安排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示范区对每个社工站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不少于5万元,在财政资金主体保障的前提下,建立资金多元化投入机制,在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社会工作服务专项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工站项目。

(二)资金管理。示范区民政部门研究制定社工站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督促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使用管理资金,同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对于经费来源单一的社工站项目,要严格按照经费使用方向确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避免超范围服务引发资金使用风险。福彩公益金支持项目要严格依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承接主体在民政购买服务以外链接的其他购买主体的服务,要与民政购买服务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七、职责分工

(一)示范区民政局:严格履行落实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制定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统筹实施示范区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项目,督促试点镇(街道)为社会工作服务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依法依规与项目承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承接机构的资金监管和服务监督,监督指导承接机构按标准配备社工;及时将项目实施计划,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驻站社工配备方案等有关信息报省民政厅备案;对社会工作服务站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及考核考评,按照省民政厅的要求,每月按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书面报告省民政厅。

(二)镇(街道):负责提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办公和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负责社工站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把社工站安全生产纳入镇安全生产范畴,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社工站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

(三)项目承接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确定的内容、相关规范标准设置社会工作服务站,配备驻站社工。建立管理机制,对驻站社工进行有效的纪律管理,组织开展民政领域相关服务;定期向示范区民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每季度向示范区民政局提供台账资料;做好日常工作、员工管理、项目总结工作;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项目基本情况、动态信息、工作进展等相关信息,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督导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抓紧落实所反馈存在问题的整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政治站位,贯彻落实省委、示范区党工委关于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和省民政厅有关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要求,将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工作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区社会组织为支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保障、社区志愿者为补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支持、心理工作者积极参与的“五社一心”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社会工作服务站在促进基层民政服务方面的抓手和平台作用。示范区民政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实施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工作。各试点镇充分调动积极性,成立相应的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健全基层民政工作机制,形成镇(街道)和社会工作服务站同频共振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社会工作服务站的建设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加强多部门协同合作,努力构建整合优化民政、残联、妇联、教育等领域服务一体化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社会工作服务站的效能。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足额落实项目资金。要深入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社会工作服务站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民政服务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和民政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力量服务工作。

(三)做好监督管理。为高质量完成社工站项目建设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按有关要求落实日常检查、督查评估等监督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跟进问效整改情况。项目承接机构要注意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做好工作痕迹、台账资料归档、动态信息推送、工作进度报告、经验总结提炼。政府购买要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社会工作站服务项目资金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承接主体要针对镇(街道)社工站服务项目资金设立独立会计账目,保留原始财务凭证,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示范区民政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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