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5X/2016-0000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民政局
发文字号:
济政〔2016〕21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成文日期:
2016-03-23
发布日期:
2016-03-23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一)救助范围。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政府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救助标准根据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分以下三种:

1.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我市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

2.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1)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民政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及各种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10000元的(不含10000元),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部分超过20000元的(不含20000元),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20000元。

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民政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及各种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理部分超过20000元的(不含20000元),按照40%的比例予以救助,自理部分超过30000元的(不含30000元),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20000元。

对于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民政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及各种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理部分超过30000元的(不含30000元),按照30%的比例予以救助,自理部分超过40000元的(不含40000元),按照4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20000元。

年累计救助时间以民政部门审批之月为准。

(2)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济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需紧急救治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机构可按照《济源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对于白血病、肝肾等脏器移植者,按照上述标准救助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仍然有巨大困难的,由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救助标准。

3.临时住房救助标准。对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无家可归的困难群众,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号)规定,视其住房困难延续时间,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或提供适当的临时住所。

二、救助方式及程序

(一)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对非低保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除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同时协助办理低保手续或视情况转介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对领取救助金后仍以基本生活困难为由继续要求临时救助的,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燃料等方式予以救助。

(二)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须向户口所在地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视情况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材料: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复印件;因病住院的提供入院证、出院证、病历首页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新农合或医保中心报销单复印件;因灾的提供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和相关证据;民政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

对非本地户籍人员,事发地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人户(户籍)分离的困难人员的求助,由事发地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

(2)主动发现受理。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2.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市级民政部门根据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简易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只申请生活救助的,采用简易程序。村(居)委会、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对申请人的申请救助理由进行核实,并提出是否救助的意见或建议,报市民政局审批,简易程序救助一般情况下只发放现金。

三、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市政府每年要按不低于全市常住人口(含有居住证的暂住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80%,镇(街道)财政负担20%。

(三)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四)城乡低保结转资金。临时救助资金不足部分,可在城乡低保结转资金中解决。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等其他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应由财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配合。要加强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建设,共同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搞好统筹协调工作,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部门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实施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完善扶持政策、搭建对接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三)加强监督管理。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2010〕40号)同时废止。

2016年3月15日

主办:市民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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