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重要举措,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具体举措,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的客观需要。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文件规定,“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文件规定,“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依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26〕15号)文件。
三、调整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1174元/人/月提高至1200元/人/月,集中养育孤儿从1567元/人/月提高至1620元/人/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标准同步予以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81.5元/人/月提高至92.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87元/人/月提高至92.5元/ 人/月。
四、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孤儿提标部分按照省级财政负担40%,市县财政负担60%的比例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豫政办〔2021〕75号文件规定的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执行。新标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保障要求
1.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2.精准摸排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情况,完善和落实关爱服务保障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残疾人纳入保障,确保“应保尽保”,筑牢孤儿和残疾人保障底线。
六、解读科室及解读人
解读科室:儿童福利科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科
解读人:马婷婷 李向阳
联系电话:0391-6663853 6666085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