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规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主体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为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统称本机关。
办公地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
办公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1-6663328
传真号码:0391-6681693
通讯地址:济源市黄河路88号
邮政编码:459000
电子邮箱:jysmzjbgs@126.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民政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门户网站。
2.有关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 在本机关设立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栏。
地址:济源市黄河路88号 民政局一楼办公大厅。
联系电话:0391-6663328。
联系人:杨林
开放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事处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可点击本指南附件下载。
2.身份证明复印件。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信函、传真申请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需上传身份证明图片或扫描件。
申请材料提供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88号
收 件 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4650
2.政府网站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网站,在“信息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根据提示注册后登录并填写《申请表》在线提交。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109房间
受理时间(工作日):08:00—12:00,15:00—18:00(5至9月份);08:00—12:00,14:30—17:30(10至次年4月份)
4.传真申请
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传真号码:0391-6681693。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登记、审核、办理、答复,通过提供政府信息或出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通过在线办理平台、电话告知等形式予以答复。
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通过政府网站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将作出答复的情况通过在线办理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结果。
(四)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注意事项
1.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2.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不予提供。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六)不予公开的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下列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到信息处理收费情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投诉 。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督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以及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政策建议;引导和扶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工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安全等相关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制造业服务化、平台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产业融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协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省对口部门和示范区用于工业和产业信息化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
(六)组织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国家、省、示范区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绿色化改造促进规划、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建设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
(八)负责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九)负责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推动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统筹推进示范区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工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跨行业等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业态发展。
(十一)承担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重点行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基础网络的相关安全保障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事件。
(十二)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事务,研究拟订支持政策措施;指导开展相关产业交流合作工作,督促交流合作签约项目落实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制造业对外合作年度行动计划,编制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合作指南;研究协调产业转移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五)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六)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十七)拟订示范区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十八)编制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十九)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二十)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十一)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保密工作。
(二十三)负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二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和出国(境)培训工作。
(二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负责两院院士的培育和支持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拟订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六)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
(二十七)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