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25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有关规定,维护慈善募捐管理秩序,民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广泛借鉴其他部门做法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制定了《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辖规定》)。

一、制定背景

《慈善法》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陆续收到群众对慈善募捐领域公开募捐违法行为的举报,既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有必要及时予以查处。查处案件的前提是明确管辖分工,保证各级民政部门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此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包括慈善组织)违法活动的管辖原则是明确的,即“谁登记谁监管”,但对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慈善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有必要出台制度规范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管辖规定》共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按照《慈善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门法定职责,《管辖规定》主要调整三类违法案件: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三类案件有所不同,第一类违法主体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二类和第三类案件的违法主体都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既包括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也包括其他社会组织,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管辖原则。确定管辖要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执法效率等因素。据此,根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的,无论其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何处,仍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原则,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的主体是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则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在此基础上,《管辖规定》根据公开募捐方式的不同,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募捐箱设置地即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即具有管辖权。

对于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的民政部门管辖更为适宜。难以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则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实践中,民政部门收到有关违法开展网络募捐的举报后,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后台资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的许可、备案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当事人是企业的)等相关渠道,确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及其真实身份。

违法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为了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处理,需要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三)管辖程序。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案件线索后,首先应当进行甄别,判断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有管辖权才能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既不能越权处理,也不能搁置不管,而是要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不能擅自再行移送。如果民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但协商解决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确定管辖,而是要严格遵循《管辖规定》确定的原则进行;如果经过协商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指定管辖。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时,需要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门,告知由其行使管辖权,同时通知其他相关民政部门,告知其做好案件材料的移送工作。相关民政部门收到上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民政部门。

(五)特殊情况。民政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有其他民政部门正在办理时,应当中止调查,并及时与其他民政部门沟通,依法确定管辖权。管辖确定后,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当继续调查,其他民政部门应当终止调查,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移送案件材料。

(六)协调配合。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需要其他民政部门协助查明有关案件情况时,可以发出协查函等书面材料请其协助,其他民政部门应当在查明事实后,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具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跨行政区域进行调查的,为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应当提前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