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4


各街道办事处民政所(社区办):

  根据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相关精神,切实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领会精神。各街道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和组织申报工作。要把创建活动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以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整合资源力量,发挥创建活动的整体效应,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创建活动,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工作氛围。要大力宣传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积极参与创建。各街道要把争创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作为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提升社区建设整体水平的良好契机,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认真解读《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民函〔2013172号),逐项落实责任,周密安排好和谐社区创建活动。

  (四)具体要求。各街道要认真做好筛选、自查和推荐工作。社区硬件设施建设相对完善的街道,要积极申报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街道。各街道要选择一个基础档案完善健全、工作基础好、居民满意度高的社区进行申报。要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填写“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申报表,并形成自评报告(一式三份,附佐证材料),85日前上报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上报电子文本。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初审抽查,通过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检查验收等方式审核后,择优向省民政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