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 回访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7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济源市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济源市民政局

行政处罚事前提示 事中指导 事后回访制度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豫政办〔20113435号文件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117号)文件精神和市法制局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民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事前提示
    1
、民政行政机关要广泛宣传民政法律法规,增加系统干部职工法律知识,提高守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
    2
、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指出各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在救灾救济、居民低保、换届选举等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法现象发生。
    3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某种违法行为易发时段到来之前,或者对于轻微违法问题,行政机关要通过电话、短信、文件等形式进行提示、解释、告诫,促使被许可人及时变更或者延续行政许可,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二、事中指导
    1
、发生违法行为后,应当针对违法事项,向被处罚人分析违法原因,依法提出改进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
、落实事先告之和听证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审查听证材料,进行复核,切实保障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3
、在当事人不知或可能失掉某些应知的权利时,要采取电话、回访等方式提醒当事人,是否确实放弃该项权利。
    4
、加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实施适当的、当事人容易接受的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顺利履行,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5
、在处罚决定书中要充分体现裁量标准,以事实、证据、法律法规说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理由,把说理贯穿于实施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说服力。
   
三、事后回访
    1
、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要进行事后回访,了解纠正违法行为、预防再次违法的措施等情况,督促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回访对象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及有影响的第三人。
    3
、回访形式包括采用问卷调查、电话沟通、上门走访、组织座谈等。
    4
、回访时间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期限届满前开展,回访应制作相应回访文书。
    5
、回访内容:督导违法行为的整改;征求跟踪回访对象对行政处罚的意见;了解跟踪回访对象对行政许可审批和被处罚后的整改情况及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引导和帮助跟踪回访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