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5X/2021-0019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2日
标  题: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事项编码00CF110028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八项、“内设机构”第七款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履责方式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审  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立  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养老机构立案。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调  查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养老机构进行调查,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告  知向养老机构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决  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送  达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信用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执  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追责情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1.业务咨询:示范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电话:0391-6668230;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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