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69235X/2021-0017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2日
标  题: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事项编码00XK110005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民政局“三定规定”
对应职责
济区办文〔2020〕34号主要职责第四条第七项、“内设机构”第六、八项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履责方式办理环节责任事项责任科室
受  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出具书面受理书。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  查材料审查(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有关专项规定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行政审批服务科
决  定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行政审批服务科
送  达制发相关文书;办理结果推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行政审批服务科
事后监管依法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社会事务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社会事务科
追责情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
监督方式1.业务咨询:市民之家D区综合窗口,电话:0391-6633147;
2.网上投诉: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
3.职责运行监督:示范区党工委编办,电话:0391-5502100、0391-12310;
4.纪检监察投诉:示范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派驻审计局纪检组,电话:0391-6633716。
救济途径如认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  注具体办事流程、办事指南,请登录河南政务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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