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镇(街道)政府服务功能,根据《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区办〔2021〕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为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不断优化工作运行机制,切实把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工作落实落细。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坚持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相结合,对下放到镇(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镇(街道)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责任主体
1.民政局职责
民政局是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负责制定低保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放的操作规程、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收入核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做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定期检查镇(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除小额临时救助金),做好资金监管;负责大额临时救助确认工作;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宣传和信访等工作。
2.镇(街道)职责
镇(街道)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本辖区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低收入的审核确认工作,大额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具体包括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公示公开、动态调整、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对社会救助对象加强规范管理,进行定期复核;负责社会救助信访处理、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主动发现、及时报告救助对象生活状况变化、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等职责;负责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负责落实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负责落实低保等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负责及时终止已死亡的低保、特困人员的救助;按月将实施社会救助的对象名单提交民政局备案。
3.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街道)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定期不定期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特别是救助对象死亡的要及时上报镇(街道);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街道)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无权做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低保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权限下放时间、内容及范围
从2022年3月1日起,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小额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事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镇(街道),直接由镇(街道)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四、优化简化程序
(一)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镇(街道)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审核确认。申请人履行授权核查收入、财产、支出等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镇(街道)提交民政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审核工作。取消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阶段公示和民主评议两个环节,审批结果由镇(街道)直接在村(居)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再组织调查,并开展民主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不变。
(三)规范管理。根据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劳动能力等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并按照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对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暂未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不稳定户、低保边缘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新型发展格局的具体体现。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重大意义,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服务能力。根据《济源示范区党工委办公室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区办〔2021〕14号),各镇(街道)按照每800至1000名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和1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备。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合理确定薪资待遇,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加大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关爱力度,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放得下、接得住。
(三)加强政策宣传。民政局及各镇(街道)要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有关措施及工作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使更多困难群众知晓政策内容,了解工作流程。
(四)加强监督管理。民政局要健全监督检査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效果评估,对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优亲厚友”等违规现象或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的,要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问责。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确保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街道)工作顺利实施。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