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机关各科室、各检查组、各民政服务机构:
现将《济源民政系统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9日
济源民政系统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
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和《河南省民政系统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豫民发文〔2023〕105号)、《济源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区安委〔2023〕5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从即日起在全区民政系统内开展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掌握全区民政服务机构的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各民政服务机构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机构工作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提高机构主体责任落实力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显著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确保全区民政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隐患排查整治质量
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要强化安全第一意识,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思想认识、组织领导、责任措施等方面强化管理理念,采取保障安全基础建设投入、改善安全管理工作条件、加强安全设施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各类措施,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对安全管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细节都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加强安全制度落实,不断提升机构的本质安全水平。
2.研究组织本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民政领域重大事故判定标准,全面掌握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重点检查事项,积极研究部署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在现有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项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对不能立整立改的项目,要补充明确整改工作的资金保障和整改期间的应急应对预案(措施),并向属地民政部门报告。专项行动期间,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吸取近期国内外典型事故教训,每月对本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排查整治至少1次。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作用。机构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各机构要组织修订完善本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结合机构实际制定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明确机构管理团队每一名成员的工作职责,狠抓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
4.组织对民政服务机构内施工作业的排查整治。各民政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因施工安全监管不力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每月组织1次以案示警全员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对机构内部施工开展全过程监督,对涉及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过程要确保其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遵守操作规程、明确现场安全监护人员。严按照“谁招请人员、谁负责任”的原则,切实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内的施工管理,严禁聘用和招请无证人员进入机构开展施工作业,
5.组织对外包外租、合作经营、共同用地等活动开展排查整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涉及本机构服务项目的委托、外包及共同用地等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相关服务项目的承包承租方和共同用地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及时上报属地民政部门,督促其整改落实。要将外包外租和共同用地方纳入本机构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联合安全检查。
6.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教育培训活动。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工作实际,对各类突发事故(包括火灾、地震、山体滑坡、洪涝灾害等)开展预想预防,针对性组织开展至少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督促全体工作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悉掌握应急救援、疏散、救治等工作流程;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台账。
(二)落实民政部门行业监管责任,提高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明确和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各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依据省厅和示范区相关文件要求,尽快形成适用于本级的专项行动方案,重点突出,简洁高效,突出执行,同时也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先行制定适用于当地民政系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
2.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各民政服务机构要利用机构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抓紧时间梳理制定安全检查清单和手册,明确内容、标准、要求和责任,对监管人员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认真学习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重点检查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民政系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的能力水平。
3.聚焦排查整治严格精准监管。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局7个检查组、各相关科室要紧盯机构主要负责人前述六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和重大事故隐患要狠抓不放,坚决督促机构整改到位。
4.围绕提升监管效能创新监管方式。各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局7个检查组、各相关业务科室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工作方式,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不断提升行业监管能力水平和工作质量。对民政服务机构在安全工作开展中的难题,要积极提供人力、技术、后勤等方面的帮扶指导,增强对各民政服务机构在安全方面的学习、培训、考核力度,推动民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整体提升。
5.提高安全工作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各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各相关业务科室要在现有安全监管工作基础上,结合《河南省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学习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智能化监管平台,加快“互联网+监管”体系建设,与现有智慧养老平台软硬件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充分结合,丰富完善视频监控、数字安全台账、自动消防设施联网等功能。在信息化智能化工作中,要瞄准失能、半失能服务对象较多的重点机构和失能区、半失能区等重点部位,优先保障其安全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时间及步骤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3年5月20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排查整治重点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8月底前)
各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和各民政服务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属地民政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自查自纠,对照各项检查指标,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点和工作漏洞,对排查出的隐患,边查边改、及时整改。(自查内容见附件2)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11月底前)
民政局7个检查组要结合检查任务,联合相关部门,对分包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普遍性问题,统一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事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对重难点问题紧盯不放,确保整改无遗漏、无死角。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2月底前)
立足实效,加大整改力度,严防漏管失控问题发生,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工作漏洞要逐一登记,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要求、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切实解决薄弱环节和盲区漏洞,进一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适时召开总结点评会,交流经验,互促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民政局局长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政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专班,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督导考评、信息传递等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检查组要充分结合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安排,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纳入“双月督导”机制中,并结合工作实际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机构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指导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署落地落实落细。
(三)突出整改成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建立台账、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严格落实重患必停、集中交办、挂牌督办等制度,跟踪问效,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民政系统安全稳定。
各督导检查组检查情况和各民政服务机构每月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报至民政局办公室。
附件1.示范区民政局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专班名单
2.民政服务机构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3.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附件1
示范区民政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专班名单
班 长:张志敏 党组书记、局长
副班长:李 沛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雪锐 副局长
杨 涛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向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
黄燕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红伟 一级主任科员
成 员:韩 辉 办公室负责人
孙 健 规划财务科科长
张 虹 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党 蕾 社会救助科负责人
郭艳军 基层政权社区治理和区划地名科科长
李向阳 社会事务科科长
王显光 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人
李 丽 党建办公室主任
李 莎 婚姻登记办公室副主任
王 飞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负责人
尚卫铭 殡葬管理所(殡仪馆)负责人
卫 军 救助管理站负责人
李 展 社会福利院院长
王 飞 儿童福利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王向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民政服务机构自查自纠主要内容
消 防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 有无私接电气线路 |
有无使用大功率电器 | |
违规进行电气焊作业、室内装修 | |
人员违规吸烟 | |
安全出口锁闭 | |
疏散通道、楼梯间堆放杂物 | |
常闭式防火门开启、闭门器损坏 | |
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净宽度不足1.1米 | |
消防车通道被堵塞、占用 | |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遮挡 | |
疏散指示标志不清晰、不连续或指示错误 | |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 |
室内消火栓未配备水枪、水带 | |
室内消火栓被遮挡 | |
灭火器被挪用,摆放位置不合理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被遮挡或拆除 | |
火灾报警探测器被遮挡或拆除 | |
下方0.5米范围内堆放物品 | |
防火卷帘故障、不能启动或降下 | |
强光手电、防毒面具缺失 |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足2人 | |
其他重点部位值班人员脱岗 | |
食 品 安 全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超出有效期 |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 |
食品管理制度未上墙 | |
未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无自查记录 | |
采购食品无票证,存在过期或三无食品 | |
食品储存区域未分类存放,距墙壁、地面距离不足10cm | |
食品加工区域未分区、未保持环境卫生 | |
餐饮器具及容器未按规定清洗、消毒 | |
未严格按规定对食品进行留样 | |
燃 气 安 全 | 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表具等设施漏气 |
燃气管道设施严重锈蚀 | |
燃气管道设施上方悬挂重物 | |
使用非金属软管连接用气设备 | |
存在闲置阀门(燃气阀门后端未连接用气设备,且未封堵) | |
使用危险热水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或无烟道燃气热水器) | |
未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联动切断阀,设备未按要求年检,或报警器未与控制室联动 | |
下班后未关闭燃气阀门 | |
未与供气企业建立应急处置协同机制,工作人员不熟悉应急初控措施 | |
房 屋 安 全 房 屋 安 全 | 房屋处于易发生滑坡、塌陷、行洪河道、水库或尾矿坝等危险地段 |
擅自改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加层、扩建、改建等 | |
因地基基础变形引起墙体裂缝、沉降、水平位移 | |
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或悬挑构件根部开裂 | |
挑檐混凝土酥裂分块、钢筋严重锈蚀,有掉落可能 | |
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 |
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 | |
混凝土柱、梁、墙和楼板因钢筋锈蚀或腐蚀,产生严重开裂、掉角、脱落、露筋现象 | |
钢结构构件有多处锈蚀 | |
日 常 管 理 | 未建立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防汛、低温雨雪冰冻等应急预案,或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
未明确安全工作专职人员 | |
未落实日巡查、周例会制度 | |
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 |
已发现隐患问题未进行台账管理,未完成整改 | |
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情况 |
附件3
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按床位1%的比例确定专职消防安全员,达不到比例条件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一、落实每日巡查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应安排专(兼)职消防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夜间每两个小时开展1次防火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违规吸烟、取暖及使用明火等情况;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设备等是否有明显标志标识,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七)厨房、多功能室等场所下班后是否断电、断气、断火等;
(八)其他消防安全问题是否及时进行处置,防范于未然。
二、定期研判处置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应每周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对安全工作进行分析,及时排查消除隐患,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配电室、监控室、厨房、电梯和发电机房等重点部位
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是否采取智慧漏电保护器;
(八)燃气设施设备是否定期检查,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不能解决的重
大隐患消防安全问题,处理情况是否及时上报。
(十)其他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情况。
三、配齐消防器材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应建立微型消防站,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在厨房安装燃气报警器和燃气切断阀,在用电负荷较大的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四、加强设施管理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应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五、严格消防值班
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六、规范安全标识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应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按规范标准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七、开展教育培训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每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至少1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所有员工应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熟练使用灭火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应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八、开展实战演练
民政服务机构(场所)应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实战演练。应制定特殊服务对象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
九、严禁风险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临时建筑为服务对象提供居住服务或开展活动;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等房间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等房间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十)严禁影响消防安全的其他各类讳规行为。
十、严格督导落实
按照“日巡查、周例会、旬调度、月通报、双月督导、按季排名、半年小结、全年总评”常态化工作机制要求,各民政服务机构每天组织专(兼)职安全员开展一次安全巡查,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民政部门对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旬组织相关科室实地或通过线上调度一次,每月至少通报一次,每两个月组织明察暗访实地督导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排名,每半年开展一次阶段性小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评估,客观分析问题,全面发扬成绩,系统提升管理水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