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项目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1号)和《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地方应用的通知》(民社管函〔2023〕2号)要求,现将济源示范区社会组织2022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我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要接受检查。
二、年检时间:2023年4月25日至7月31日
三、年检内容: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及依照规章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费收支情况;机构和负责人等变更登记情况;制度建设、党建工作及其他工作情况等。
四、年检系统登录与使用:
(一)社会组织系统登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社会团体年检年报”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即可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账户注册如遇问题,可以与登记管理机关联系。
(二)社会组织系统填报要求。1.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表单时,表格内容如有疑问自行下载民政部办理指南。2.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确保打印的报告书纸质材料与网上填报内容完全一致。未如实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社会组织承担。3.填报时限:2023年4月25日—7月31日。到期系统自动关闭,未填报视为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合格,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发布。
五、年检纸质报送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经登记管理机关网上系统审核过后,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报送民政部门,其他社会组织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报民政部门;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3.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4.有前置许可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已进行网上系统填报,但在系统关闭后一周内(8月7日)未提交纸质报送材料的,同样视为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不合格,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发布;如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失信名单。
民政局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2022年度的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
六、年检结论说明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6.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的;
7.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
8.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
9.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违反4项以上的,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2.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3.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4.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四)社会团体违反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违反3项及以上的,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
2.《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信息中必填项的填报有漏项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4.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5.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或章程未经核准的;
6.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
7.不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8.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重大活动的;
9.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轻微的。
(五)社会团体违反下列任一情形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财务管理混乱,有侵占、私分、挪用单位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
5.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6.因本年度内活动事项受到相关部门约谈或行政处罚的;被列入异常活动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7.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8.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的。
七、工作要求
年度检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规规定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工作制度,是确认年检对象是否具有继续开展活动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年检职责,及时通知并督导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没有正常开展活动、重大事项不报告、没有按期换届,违反《章程》不民主办会、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混乱、未按要求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对照相关规定作出初审结论。各参检的社会组织,要按《通知》要求,扎实搞好自查,认真准备相关材料,规范填写表格,按时报送年检文件,接受监督检查。
联系人:赵 飞 联系电话:0391-666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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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