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一)孤儿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及程序
二、认定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认定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受到监护人委托近亲属办理的需提供监护人委托书),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属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属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材料之一;
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
属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
属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外籍人员遣送(驱逐)出境证明。
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基本保障政策
目前,我县社会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0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集中养育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45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参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以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费。
四、监督及求助电话
(一)监督电话:
示范区民政局办公室:
0391-6663328
(二)认定求助电话
示范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
0391-666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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