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济政办【2017】56号)文件,示范区困境儿童生活补助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救助对象
1.重病、重残儿童。因自身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贫困家庭中困境儿童。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
3.其他困境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伤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
二、救助范围及标准
3.重病重残儿童(按照我市低保标准执行)630元/月。
4.低保家庭中困境儿童。按照城乡低保全额补差执行。
5.其他困境儿童。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济政【2016】21号)执行。
三、发放时间
困境儿童救助每月发放一次。
四、医疗救助范围及标准
参照现行医疗救助制度执行。
五、申请与受理
由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 (居)委员会初审,组织民主评议认可之后,上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社区、村(居)委会代其向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1.共性材料
(1)申请书。应涵盖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
(2)本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2.个性材料
(1)低保家庭的,应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2)父母死亡的,属火葬区的提供民政部门火化证明,非火葬区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并附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的死亡证明;
(3)父母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原件。
(4)父母服刑,应提供法院判决书;
(5)打拐解救儿童、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6)服刑人员子女、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判决书。
(7)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8)被恶意弃养儿童,提供公安和司法相关证明。
(9)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特殊原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儿童。提供疾病大病病例报告,残疾证明。
(10)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他视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