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民政局 济源市人民法院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体育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公安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委员会 济源市妇女联合会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民〔2019〕145号)文件,将我市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50元,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50元)、发放方式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
我单位严格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的管理,从资金的申报、审批、发放等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安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集中打卡支付,于每月底之前打卡发放到各个对象手中,没有发现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套取、浪费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