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要求统筹确定和适时调整。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代理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社区、村(居)委会代其向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1、申请书。应涵盖个人及家庭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
2、如实填写济源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3、申请两项补贴需要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
4、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要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二)逐级审核。
1、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三项补贴申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材料,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市残联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材料,要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残联复核。市残联收到初审材料后要及时复核,确保各项信息准确无误。对复核合格的材料,市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对复核不合格的材料,市残联要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乡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3、审定。民政部门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