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济源示范区临时救助的办理。
1 事项基本信息
1.1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1.2 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管民〔2020〕18号。
1.3 办事程序
1、 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因如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示范区民政局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示范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1.4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受理地点
各镇办民政所。
1.7 服务电话
2 济水:6966308 天坛 :2062996 北海:6918052 沁园:6687973 玉泉:6603011
3 梨林: 6052112 五龙口: 6758260 克井:6706206 思礼:6764229
4 承留:6895216 轵城:8356828 坡头:6026676 王屋:6733163 邵原:6792606 下冶: 6077208 大峪:6035708
4.1 监督电话
0391-6686113。
5 事项公开信息
5.1 公开内容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1.1.1 申请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1.1.2 补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6个月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家庭成员在2人以上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倍的临时救助金额。
2、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1、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我市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
2、对于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经新农合(或居民医保)、民政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及各种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理部分超过30000元的(不含30000元),按照30%的比例予以救助,自理部分超过40000元的(不含40000元),按照4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享受金额不超过20000元。
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5.2 公开时限
每月最后10个工作日内。
5.3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镇办便民服务中心。
5.4 公开主体
济源示范区民政局。
5.5 公开程度
部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