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户籍在济源行政区域内的居民申请特困人员的认定。
1 事项基本信息
1.1 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1.2 设定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1.3 办事程序
1.1.1 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1.1.2 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1.1.3 决定
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1.4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1.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 受理地点
各镇办民政所。
1.7 服务电话
济水:6966308 天坛 :2062996 北海:6918052 沁园:6687973 玉泉:6603011
梨林: 6052112 五龙口: 6758260 克井:6706206 思礼:6764229
承留:6895216 轵城:8356828 坡头:6026676 王屋:6733163 邵原:6792606 下冶: 6077208 大峪:6035708
监督电话
0391-6686113。
2 事项公开信息
2.1 公开内容
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办事指南。
1.1.4 申请对象
济源示范区内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1.5 结果公开
公开各镇办享受特困供养人的人数和金额。
2.2 补助标准
目前示范区执行的标准是集中供养标准是每人每年8892元,分散供养标准是每人每年8892元。
2.3 公开时限
每月最后10个工作日内。
2.4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镇办便民服务中心、各村(居)公示栏。
2.5 公开主体
济源示范区民政局。
2.6 公开程度
部分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