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济源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济政〔2012〕41号)精神,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市、镇(街道)两级财政给予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
1、建设补贴。从2012年起,凡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连续给予5年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自建房每年每张床位400元,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年每张床位200元。
2、床位运营补贴。从2012年起,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必须入住6个月以上),给予每张床位每月平均8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