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养老院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
4、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5、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且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和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7、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