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民政局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高龄老年人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日益凸显。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老年人福利保障体系,保障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特起草本高龄津贴制度。
二、起草依据
国家及地方关于养老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养老保障政策的相关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达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
1、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50元。
2、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100元。
3、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高龄津贴300元。
(三)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本人或赡养人持老年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一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济源示范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审查。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情况实地审查评议,并将审查结果在本辖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群众无异议后,在《济源示范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
审核。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签字盖章、登记造册,并于每月15日前报民政局审批和备案。
审批。民政局受理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的审核材料后,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核准,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要建立高龄津贴审批、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档案,并将高龄津贴制度落实情况按月报送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交由镇公共服务办公室(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须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每月末与高龄老人进行联系,如果无法联系上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又未证明其亡故的,可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后核准实情,补发其高龄津贴。
(四)资金来源与发放
资金来源: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发放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等社会化方式按月发放至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个人社保卡账户,确保发放及时、准确、安全。
(五)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享受津贴的老年人信息进行核查,及时掌握老年人的生存状况、户籍变动等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发津贴,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四、起草目的
通过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切实保障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让高龄老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六、解读科室 解读人
解读科室:养老服务科
解读人:吕国柱
联系电话:0391—666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