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年人助餐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走进社区,考察老年助餐服务工作。2023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会议指出,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的《河南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豫民〔2024〕1号),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济源示范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三、目标任务
按照“一年做示范、三年见成效、五年全覆盖”的目标,到2024年底,实现老年助餐服务覆盖济源40%的城镇社区和10%的行政村,每个镇(街道)都有1个能够提供配餐服务的老年食堂;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扩面增量实现新突破,可持续运行模式初步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基本保障,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加快开展;到2026年底,济源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到2028年底,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切实为济源年满60周岁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真正解决老年人“吃饭难”问题。
四、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共四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强供给能力
1.科学规划设施布局。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服务便利可及。
2.解决助餐服务场所。坚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
3.加强农村助餐服务。依托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老年食堂、老年餐桌,拓展对外助餐服务。
4.畅通配餐送餐渠道。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鼓励村(居)委会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提供送餐服务,动员志愿者参与送餐服务。
(二)提升服务水平
1.推进标准化建设。按照《河南省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建设指引(试行)》要求,明确老年食堂、老年餐桌和老年助餐点的功能定位、环境选址、服务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
2.实行规范化管理。老年助餐服务运营方要合理搭配食材,制定荤素搭配、营养均衡的食谱,有条件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提供符合标准的老年营养餐;要优先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提供早、晩餐服务,并保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3.探索智能化服务。建立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线地图,方便老年人查找就近的服务场所。引导老年助餐服务平台、APP优化适老化界面,提供老年友好型订餐服务。
4.培育服务品牌。推广“供销社模式”,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老年助餐服务示范项目,争创优质服务品牌。
(三)完善扶持政策
1.提供场地租金优惠。
2.积极降低生产成本。
3.加大运营扶持力度。
4.落实税费减免优惠。
5.落实水电气热价格支持政策。
6.支持金融保险机构提供服务。
7.落实人员政策性补贴。
8.引导社会参与。
(四)加强质量监管
1.加强安全监管。
2.开展质量评估。
3.扩大社会监督。
五、政策问答
(一)提供助餐设施支持
《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扩大和丰富老年助餐服务供给,主要是完善现有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配置,积极依托社区嵌入服务设施,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二)关于拓宽助餐服务主体
《实施意见》强调多元主体参与,包括养老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餐饮企业、有条件且具备食品经营许可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集体组织食堂等提供助餐服务。
(三)关于创新助餐运营模式
鼓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运营助餐服务机构,支持社区(村)集体领办、慈善组织参与、市场参与等形式合作发展老年助餐服务。
(四)丰富助餐配送方式
《实施意见》强调发挥外卖平台、物流企业、公益性岗位、社工、社会组织、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等多方资源力量,解决送餐服务“最后一米”问题。
(五)关于提升助餐服务质量
提出健全老年助餐服务标准体系,制定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服务标准、营养标准和监管标准。提出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示范效应突出的养老助餐服务示范点和优质服务项目。
(六)关于提升智能管理水平
《实施意见》规定了加强智慧化管理的相关要求,包括推进“智慧就餐”“养老地图”“智慧监管”等服务场景应用落地。完善老年助餐服务管理信息平台,通过智慧化手段为老年人提供用餐便利等
(七)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实施意见》建立分层分类的助餐补贴制度,对特困等政府兜底老年人,可直接使用政府购买居家服务补贴购买助餐服务,对2—4级失能(失智)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可按规定享受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和农村消费引导补贴,对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可享受市级3元就餐补贴。
(八)关于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实施意见》强调落实助餐机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人身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有关管理部门依职责定期联合开展抽查检查。同时,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媒体等参与助餐服务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九)关于加大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实施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农村老年助餐服务,积极整合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医院等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加大农村消费引导力度,支持各区(市)可依据自身情况,提高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补贴力度。
五、解读科室及解读人
解读科室:养老服务科
解读人:吕国柱
联系电话:0391-666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