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住房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范围,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临时救助如何申请和受理?
一是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全面实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大对临时遇困流动人员救助力度。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种类,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是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